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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和车某抢劫案
                                编辑:何秀茂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抢劫犯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抢劫犯罪,不仅侵犯财产利益,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历来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在制裁有关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制度就是最直接的体现,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也有权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张某某、张某和车某抢劫李某一案,本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杨德铭主任律师 担任被告人车某的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杨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根据本案事实,依法维护了被告人车某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兢兢业业,尽职尽责,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25周岁)、张某某(21周岁)预谋抢劫,在准备了尖刀、电棍等作案工具后,张某纠集了被告人车某(18周岁)。2006年4月1日,三被告人预谋后,于22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六里桥南辅路车站附近,骗租了被害人李某(男,殁年24岁)驾驶的灰色三箱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京××5828)。当车行驶到丰台区樊家村羊路附近,张某某要求司机李某停车,张某佯装给付车费,张某某用领带猛勒李某的颈部,车某持电棍电击李某的颈部。张某持刀威胁并按住李某,车某又与张某某共同用领带猛勒李的颈部,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三被告人将尸体抛至大兴区黄村镇立垡村永定河东大堤附近焚烧,抢得人民币200余元及轿车一辆、摩托罗拉牌V880型CDMA移动电话一部,所抢物品共计61296元。所抢赃款被挥霍,车辆及手机起获后发还 被害人家属。 2006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车某在父母陪同下,通过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供述了所知的同案犯张某某和张某。公安机关于2006年4月4日将张某抓获,张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张某某的所在位置,公安机关同日将张某某抓获。2006年5月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三被告人批准逮捕。 2006年8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焦点

1、 车某是否成立自首。 2、 车某是否成立重大立功。 3、 三被告人是否有主从犯之分。 4、 对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

公诉机关控诉观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三被告人经预谋并准备作案工具,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观点

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受害人之父)和郑某(受害人之母)要求三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157200元,丧葬费1709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300元,交通费373元,精神损失费120000元,合计404968.5元。 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被害人之妻)和张思佳(被害人之女)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53600元,丧葬费1709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11904元,高等教育费6000元,最低生活保障费74400元,差旅费3000元,尸检费19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合计788459.5元。

本所指派的辩护律师观点

    由于本所指派杨律师担任车某的辩护律师,所以,现就车某的犯罪部分发表观点(辩护意见):

1、 被告人车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此辩护意见被一审法院采纳。

2、 被告人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重大同案犯,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车某在投案自首后,检举、揭发同案犯,如实供述同案犯的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同案犯,并且在对同案犯抓捕过程中,对同案犯进行指认,从而使本案得以顺利告破。再者,被告人车某协助抓捕的同案犯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此,根据《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第7条规定,被告人车某成立重大立功表现。

3、 被告人车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辩护理由为:本案由张某和张某某主要策划、商量和分工,车某不是主谋;作案工具不是车某准备的;车某是被动参加作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的死是车某所致;车某没有焚尸。

4、 车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犯罪时年仅18岁,家属积极主动赔偿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杨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事实,依照相关法律,对被告人依法作了有罪从轻的辩护策略,取得了较大成功,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本所律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代理意见

1、 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2、 高等教育费和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法律依据。 3、 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抢劫,共同杀害被害人,均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共同负责,故辩护人主张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张某某辩护人所提张某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亦未支付赔偿金,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本所指派的车某辩护律师杨律师的辩护意见,除重大立功和从犯的辩护意见不采纳外,其余均采纳或酌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合理赔偿,并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民事赔偿部分诉讼请求合理,但要求数额过高。 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后,斟酌本案实际情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三被告抢劫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车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共同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和郑某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06368.5元、赔偿张某和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94174元……

尾声

    本案被告人车某,在本所律师尽职尽责的辩护下,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从而得以法院从轻判决。本案曾经得到过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的热切关注,并且给与了相关报道,详情请浏览徐滔法律服务网的相关报道“18岁少年投奔徐滔 自首抢劫杀人大案”。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本案被告人车某对判决仍然不服,已经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本案正在审理之中,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本文完稿于200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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