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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铭主任律师代理的保洁员金某诉雇主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昌平区法院审结
                               
    2006年4月6日,原告与赵某,赵某某受被告雇佣为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做保洁工作,双方约定由原告和赵某,赵某某为被告清洁室内地面,厨房,卫生间卫生,清洁玻璃等工作,被告支付佣金。2006年4月6日10时许,原告擦拭居室玻璃内面及可够及到的外侧,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擦的不够干净要我再擦,原告到窗外擦时不慎从七楼坠下造成重伤,经北京市999急救中心诊断为颅底骨折,全身多处骨折,至今昏迷,事发后,被告支付了急诊的出诊费用和住院押金,现在原告未脱离危险需要治疗,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护理,食宿,交通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我所律师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房屋做清洁工作,在被告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做高空危险作业,原告系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知,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发生坠楼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系农民家庭父母均以种田为生,为救治原告已倾其家产,并已借债,现已借贷无门。 经我所律师的努力和多次的协调,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金某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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